我院专题学习《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文件精神

发布者:陈凯发布时间:2023-03-04浏览次数:1405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33日下午,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召开专题学习会,深入学习《意见》精神。法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学术委员会委员、骨干教师代表等参加专题学习研讨。

法学院院长张海斌对文件作了领学。他从“总体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改革完善法学院校体系”“加快完善法学教育体系”“创新发展法学理论研究体系”和“加强组织领导”等六个方面,对《意见》历史背景、主要内容、重大意义作了深入解读。指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承担着为法治中国建设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提供科学理论支撑的光荣使命,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历史时刻,中办、国办印发这个《意见》,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作出重大部署要求,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张海斌认为,《意见》立意高远,总揽全局,顺应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确定了2025年、2035年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主要目标,明确了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更好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指导性,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高度重视,是党和国家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学科发展的行动计划,也是我们进一步推进法学教学和研究全面创新改革的根本遵循。

法学院党委书记李亚萍指出,《意见》是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学学科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培养什么样的法治人才,怎样培养法治人才提出了明确的战略指引。贯穿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前进。我们法学教育工作者要自觉强化政治素养、涵养道德品质,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法学教育,不断优化、完善具有法学特色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内涵与外延,教育引导学生将个人发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紧密结合,培养造就更多拥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律功底的卓越涉外法治人才。

法学院副院长王伟臣指出,《意见》提出要推进法学同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意义深远,充分体现出党中央、国务院对交叉学科发展的高度重视。他建议要明确法学交叉学科的内涵外延、种类模式、演变规律,探索法学交叉学科同培养高质量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为基础推动法学交叉学科的学科建制。副院长沈志韬认为,新时代法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研究工作必须做到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阵地。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坚持遵循法学学科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

法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主任闫卫军教授指出,文件要求法学教学研究必须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理论研究,不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同时也要加强外国法与比较法研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服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这为我们今后的教学、研究提出了重要指引。法学院英语教学部殷书林副教授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加强国际视野和跨文化交流能力的培养,要在强化学生英语语言综合应用能力基础上推进英语教学和课程思政、法学元素的有效融通,以适应新时代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新要求与新目标。

青年教师赵守政博士指出,新时代法学教育要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内容,通过知识跨界和专业交叉,探索新专业的交叉融合,不断拓展法学研究的新边界,如拓展法律视角下的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及当代科技等方面研究成果,助力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建设。青年教师张龙博士认为,作为一名青年法学教师,要努力推进法学课程思政工作,在课堂教学与科研中自觉抵制西方歪曲思想和错误言论。同时要不断增强危机意识,努力提升自身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积极探索学科交叉研究,推进法学理论的本土化建构。

与会教师一致认为,作为上外法学院,要紧紧把握历史机遇,深刻理解文件印发的重要政治意义和本质要求,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围绕上外发展的定位、特色和优势,努力走差异化特色发展道路。要进一步贯彻“跨、通、融”教育理念,深化法学教育与科学研究领域的创新改革,推进国内外联合培养机制和平台建设,努力打造多语种涉外法治人才全球培养体系。要整合校内外优质资源,不断推进高质量法律课程体系建设,提升学生政治定力、语言能力、学科能力、话语能力。同时积极推进法学与政治学、国别区域研究、国际经贸等学科交叉融合,开展多语种国别区域与国际法治研究,不断增强多语种对外法治宣传和法治交流功能,服务中外法律文化交流和法律文明互鉴。